1岁的恶霸狗还能换主人吗?
小Q是个“问题女孩”——6岁时母亲嫌她淘气,将她送往农村外婆家“面壁思过”。10岁父母离异,她跟着做生意的父亲生活,从小被寄养在外公外婆家。15岁不到,她就先后经历了人生三大不幸——车祸、失业、肺癌。
22岁时,她迎来了自己人生的“春天”,她结识了同为丧偶的黄某,并与其组建了家庭。 然而黄某的家却并非“乐土”,其子黄某甲有吸毒史,并因持枪抢劫、绑架被判15年。
婚后的某日,小Q发现家中1岁的恶霸狗“泡椒”居然不是某品种的名犬,而是从市场花200多元购买的杂交狗。小Q强烈要求离婚,并诉至法院,要求黄某与其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隐瞒重大真相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与小Q婚前买房时,所购房屋原本登记在其子黄某甲名下,黄某擅自将房屋转到自己名下,并故意对购房事实向小Q隐瞒。 结婚后发现小Q一直患甲亢、肝炎等疾病,但黄某从未对小Q进行过看护、照顾。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另外,黄某与小Q婚前,黄某曾因患淋巴瘤治疗9个月,并留有后遗症,但在与小Q结婚前并未告知。婚后3个月,黄某竟发现自己与小Q育有亲生骨肉,但小Q实际上于婚前数月已怀有身孕。
因黄某婚前违背善良习俗,婚前隐瞒严重疾病,并故意向小Q提供虚假房讯骗婚,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准小Q与黄某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小Q分得80万元,黄某分得20万元。
婚前隐瞒重大事由还能不能结婚?
婚姻是以夫妻间爱情为内在动力,以亲属制的形成和维系为外在保证的一种终身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时,不仅需要相互了解,更应当对相互了解的内容作出合理的预期。而所谓结婚的必要条件,是指与结婚标的相关的、能够满足婚姻正常存续的精神及物质要素的总称:其中包括有配偶的一方应当与另一方相爱;无配偶的一方不为生理和技术所不能,且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如不得有夫妻之间的禁止血缘关系、不应为法律所禁止的直系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应有共同的生活方向、经济能力和生活习惯等。
从一定意义上讲,结婚条件既是双方结为夫妻的自然、社会与人文基础的集中体现,也是双方履行夫妻义务,在夫妻之间与人格、身份及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根据与来源。如果男方明知女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而与之结婚,那么双方即属无证婚;女方明知男方具备法定结婚条件而与之结婚,则双方为骗婚。《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卫生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婚前医学筛查包括调查有关医学检查项目以及健康教育”。“婚前医学检查包括检查人身健康情况以及向登记当事人讲解婚前医学检查的相关内容,婚前医学检查的资料属于保密范围”。也就是说,婚前医学检查不仅是为当事人负责,同时也是对今后子女健康负责。如果明知带有遗传病基因而结婚,生下的孩子要么残疾,要么不健康,这对社会和家庭都是一个灾难。如果夫妻双方明知带有致病基因而不检查,隐瞒病情结婚,婚后病情发作,夫妻反目成仇,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对小生命更是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