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禁养大型犬如何处理?
这个新闻出来以后,我去问了问身边的朋友,大部分人都觉得应该罚,但有人表示不提倡“一刀切”的做法;也有人认为只要做好登记,严格监管,大型犬是完全可以养的,并贴出图片证明自己的看法(下图)。
其实,不管大家怎么说,如何看,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上海市禁止个人养殖大型犬的确没有错。 首先,我们从视频来看,这是一只体型明显超过普通小型猎犬的大型犬,从外貌特征来看也非常像德国牧羊犬,不过从视频中来看,该大型犬并没有佩戴任何标识。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从事繁殖、经营和收养养犬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养犬许可证(以下简称“犬证”)。未取得犬证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经营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 单位养犬的,由公安部门核发养犬许可证;个人养犬的,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在审核条件下,依法核发养犬许可证。未经审批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核准擅自养犬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没收犬只,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目前对于违法养犬的处罚力度不高,但是已经有了法律依据,相信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强,未来这些法规一定会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我们再来聊聊很多人关心的另一问题——被遗弃或流浪狗的问题。 事实上,早在2012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到:“严禁以食用为目的捕杀、买卖野生动物或滥食野生动物。要对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进行规范管理。要建立和完善检疫检验制度,防止检疫传染病和重大的人畜共患传染病进入食品供应源头。要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消费安全。要建立健全执法联动工作机制,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也就是说,吃野味不仅违法,还要承担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故意投放有毒食物,导致5人以下中毒,尚未构成残疾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违反狩猎法规,在野外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但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为“犯罪手段残忍,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如使用爆炸、投放毒饵等危险方法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最后我想说的是,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们需要给监管部门足够的时间来完善机制、加强执法,同时也需要广大宠物主人做一个积极的配合者与推动者,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我们的城市才会更加文明,我们的生活才能更有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