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怎么办理陪伴犬?
第一、申请人到居住地所属区县农业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养犬登记表》,区县农业行政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持申请人的申请和《北京市养犬登记表》到申请人居住地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取得相关证明。
第二、区县农业部门在取得区县残联相关证明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家中或指定地点实地核实情况,核实申请养犬的住所是否在禁止养犬区域、犬只品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申请人是否满足其它法定条件。
第三、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人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的免疫,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第四、对未免疫的犬只和《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禁养的烈性犬及大型犬的,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
第五、对已免疫的犬,区县农业行政部门要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制作电子档案后上报给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审核无误后发放《北京市养犬登记证》,同时印制电子照片和微芯片的二维码标识(犬牌),一并发回区县农业行政部门。区县农业行政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办理具体领证和狂犬病的免疫注射以及微芯片的植入手续。
第六、对未免疫的和不符合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原因。
温馨提示:办理陪伴犬,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养犬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户口本、身份证明、犬只照片。
2、因辅助需要申请饲养佩戴防咬护具且无攻击性的陪伴犬的,还应当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
(二)单位养犬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和养犬看护人员的证明;
2、饲养地的房产证明。
外国人在北京办理陪伴犬参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