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被咬死如何起诉?
狗是人类最忠诚的伴侣,但是前不久,在济南历城区的殷陈村发生了一起人狗纠纷事件:李奶奶家的一只宠物狗“花花”,被狗贩子“三炮”用铁锤打死了。据了解,3月2日上午,狗贩子“三炮”带着两个伙计准备买狗杀人,当他们走到殷陈村北角李奶奶家附近时,“三炮”让两个伙计拿着铁锤守在门口,他自己与李奶奶商谈买狗事宜。当李奶奶将价值3000元的宠物狗“花花”以600元卖给他后,“三炮”却突然掏出了铁锤击打“花花”,造成“花花”身中33锤当场死亡。随后,“三炮”又逃走了。
对于这件事,很多网友都表示非常愤慨,但那么他的行为要受到什么法律制裁吗?“三炮”这种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狗的生命是宝贵的,而生命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个人的生命权利,他人是不可以随意剥夺的。“三炮”故意杀害李奶奶家的宠物狗,已经造成狗的生命权受到侵害,如果事情发生在城市居民区内,“三炮”的行为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山东省实施办法》还规定,杀害国家珍贵、保护动植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我们同时也要考虑到是,在“三炮”故意杀害“花花”前,李奶奶是明知“三炮”是狗贩子的,且李奶奶是在知道“三炮”是狗贩子并用铁锤打了其他几只狗的情况下,同意以600元将“花花”卖给他,李奶奶是否有过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李奶奶是常年以喂养宠物为生,或者她喂养的狗仅是作为观赏,这种性质是属于非法养殖,是不具备合法持有资质的,这种情况下,李奶奶知道自己喂养的狗是非法养殖的话,“三炮”购买时就应该有所警惕。如果李奶奶是在政府网站或劳动市场等信息平台发布的“花花”的信息,而且她具备合法资质,“三炮”恶意购买狗并进行故意伤害致死的,李奶奶则无须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个人的饲养狗不超过两只的,不再办理饲养证,那么“花花”是不是属于三炮故意伤害的抢劫罪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章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将租赁物损毁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四章第四十条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因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而侵犯国家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出租或者非法侵占租赁物。
那么,对于狗做为一种财产,其主人对其拥有财产权。而三炮在明知是别人家的宠物狗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故意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事后又主动退还,并在得到受害人原谅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处罚。
如果李奶奶家的“花花”是作为流浪狗收养的,且“三炮”事先知道真相后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三炮也需要对“花花”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若“三炮”没有赔偿能力,李奶奶可在“三炮”及其担保人财产保全款人民币4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所以总的来讲,如果“花花”的死亡,对李奶奶的打击也很大,可以起诉“三炮”,要求赔偿。那么,宠物狗被咬死如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