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禁养哪些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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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养犬行为进行了规范。 其中,明确列举了北京禁止个人养犬的三种情形——

一是在城市规划区内,除农村地区和动物园以外,不允许个人私自养犬。

二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犬只登记:

1.动物传染狂犬病病毒的;

2.曾被遗弃、销售给屠宰场或者宠物医疗机构并被用于传染病病原体实验的动物;

3.曾经多犬咬伤过人并有严重精神异常或者有主动攻击人类的纪录而未经治疗或治疗效果不佳的。 三是在重点管理区,一户只准饲养一条犬,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还规定了单位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固定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有专门的犬舍、狗笼和为犬只提供足够的活动空间;配备专用器具并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有专人管理,掌握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同时,条例提出要建立犬类收容救治和领养制度,要求公安、农业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不同区域、不同事项的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对于违法养犬的行为,条例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违法收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犬类养殖、销售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并处十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登记非法养犬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延续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遗弃犬只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故意损毁犬只免疫标识牌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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