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去哪给狗打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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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犬瘟热疫苗 预防犬瘟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免疫有效期为半年。接种3针疫苗后可产生良好的免疫效果。首免时间3月龄,二免时间4月龄,三免时间5月龄。 (备注:在注射疫苗期间,应避免其他疫苗的接种,避免犬到动物密集的地方,以免感染其它疾病)

2.狂犬病疫苗 预防狂犬病的发生,免疫有效期为一年。接种3针疫苗后可产生良好的免疫作用。首免时间在3月龄,二免时间7月龄,三免时间12月龄。 在注射疫苗期间应注意:①不能给犬只打耳洞、剃毛;②不得让爱犬接触其他宠物,尤其是来历不明的流浪猫、流浪狗等;③不外出遛狗(除散步外),以防爱犬沾染病菌;④避免与其他狗密切接触,以免传染疾病;⑤不让狗狗触摸自家和孩子皮肤裸露部位,如手指、脚趾等部位,以防抓伤咬伤。

6个月以下的幼犬不宜外出活动,以防止感染别的寄生虫和细菌。 一般来讲,家养的犬经过良好饲养、管理并按时接种疫苗,很少生病甚至不生。但是,由于环境污染、食品卫生及犬本身生理问题等原因,使得有些犬容易患某些传染性疾病。为了您的健康和安全,定期注射疫苗和驱虫是十分必要的。 (备注:凡注射过疫苗的爱犬,在疫苗的有效保护期内,原则上无需再注射防疫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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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县、区农业农村局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获得县、区农业农村局授权的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宠物医院均可给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注射疫苗后,犬主应当将犬只送至属地公安派出所、犬只管理服务站、社区、村(居)委会申领犬牌、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进行免疫备案。对狂犬病病犬或者疑似病犬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规定处理染疫犬只,并对犬只尸体、排泄物、分泌物及其可能污染的物品、犬舍、用具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及消毒。

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有疑似犬类狂犬病症状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在指定场所并会同公安机关提供免疫、办证等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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